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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——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施行

信息发布时间:2009-07-16  信息浏览次数:322

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,标志着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进入制度化时期。

《暂行规定》指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:一是决策严重失误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;二是因工作失职,致使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;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、监督不力,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、事件、案件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;四是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,强令、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,或者不作为,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;五是对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,导致事态恶化,造成恶劣影响的;六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,导致用人失察、失误,造成恶劣影响的;七是其他给国家利益、人民生命财产、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。

根据规定,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、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,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,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。问责方式主要分五种:责令公开道歉、停职检查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。

为避免“问责作秀”、“问责异化”等情况出现,《暂行规定》指出,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。同时规定,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信息来源:国土资源部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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